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女子误入正维修电梯受重伤损失23万多获赔近14万

日期:2018-3-29(原创文章,禁止转载)

刘女士去亲戚家串门,不慎进入正在维修中的电梯,结果坠入电梯井,导致严重损伤。刘女士认为电梯设备的所有人湖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房地产公司”)和管理人湖北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物业公司”)均有过错,诉至法院,要求赔偿各项费用20余万元。近日,湖北省孝昌县法院判决物业公司担责。

2015年12月24日上午,刘女士和家人杨某到亲戚家串门,亲戚家住十一楼。“当我来到电梯口时,没有看到任何警示标志,电梯门处于开启状态,我按上行键后走进电梯,结果不幸坠入电梯井。”经随行家人营救,她才得以脱险,如何诊断早期癫痫病但身体受到严重损伤。事后,刘女士才得知电梯当时正在维修,事发时处于停运状态。“我认为房地产公司和物业公司作为电梯设备的所有人、管理人,在案发时没有放置任何警示装置和设置提醒,才导致我受伤,应对我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。”刘女士诉至法院时称。

对此,房地产公司辩称,公司并非涉案电梯的管理者和维护者,不应承担赔治疗癫痫最好专科医院偿责任。

物业公司则辩称,刘女士要求赔偿的数额过兰州治疗癫痫哪里好高,而且公司前期已垫付医疗费3万元左右,具体赔偿数额应当以医疗费票据为准。此外,物业公司认为,刘女士受伤其自身也存在过错,当时电梯正在维修,属于停止运行状态,正在抽电梯井里面的水,设立了警示标志,但原告还是直接走了进去。

法院审理查明,事故情况与原告陈述一致,被告物业公司并未设立警示装置或对乘梯人员予以提醒。

法院认为,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,他人因过错侵害公民生命健康权的,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,应减轻致害人的责任。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物业管理者,负有保障物业安全的义务,这种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保证小区公共设施符合安全使用标准,不存在致人损害的危险瑕疵。本案中,居民小区的电梯属于被告物业公司物业管理范围,因其维护电梯时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,致原告坠入电梯井受伤,物业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;原告疏忽大意,没有注意到电梯正在维修、电梯门敞开,径直走进电梯井,自身也应承担一定责任。法院酌定物业公司承担60%的赔偿责任,其余责任由原告自己承担。被告房地产公司不是涉案电梯的管理者、维护者,不承担赔偿责任。

法院判决指出,刘女士各项损失合计23万余元,判决物业公司承担近14万元,其余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,驳回刘女士要求房地产公司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。(高扬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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